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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版权登记中心
现在对版权的保护意识都很强,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一个词,就是侵犯版权,也就是版权侵权。那么版权侵权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如何才能预防侵权呢?下面由临沂版权登记公司来介绍一下。
一、版权侵权的定义如下: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创作的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权利,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1、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
2、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但是,版权侵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情况,为此,建议您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操作。
二、如何预防版权侵权?
要预防侵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版权登记。登记途径一般有两种:
1、选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指定传统登记备案机构
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存证备案
无论是通过官方指定部门登记,还是选择可信的第三方平台留证,任何登记和留证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
现在的电子书比较方便,随时可以观看,并且还有听声音阅读的功能,喜欢学习或者具追剧,都可以通过电子书随时满足自己的愿望,但是在网络上进行出售电子书也是令人关心是否会涉及到侵权的行为,小编带您了解起来,网络出售电子书侵权吗?
电子书对于用户来说,只是授予了的使用权,就是你只能使用,但它并不归你所有。这跟纸书不一样,纸书你买了就是你的了。如果你把电子书分享,就是侵权了。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
那么卖盗版电子书犯法吗?答案是犯法的,不仅犯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上如果有出售电子书的行为也要慎重对待,虽然人们都比较喜欢,但是出售过程中很可能发生侵权行为,让很多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提前了解清楚,网络出售电子书侵权吗?也能够有着更充分的准备,避免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小品演员表演小品节目,电影演员参演电影角色,这些都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不以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为限。但是,若表演的对象并非文学、艺术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对于表演者在不同场合进行的多次表演,表演者就每次表演分别享有表演者权。例如,一歌手在两个不同节目中分别演唱了同一首歌,他将针对这两次演唱分别享有表演者权,如果某一音频网站经合法许可获得了针对其中之一的播放许可,该平台并不能够播放尚未获得许可的另一表演。对于表演本身构成对作品的表演的,对表演的上述利用行为也须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将表演者姓名或者名称印制在宣传海报或录音录像制品上、显示在电视屏幕上,或者由主持人进行播报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享有防止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表演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控制的是对现场表演的实时播放行为,强调表演行为与传播行为在时间上的同一性。适用这一条款还需注意,此处被传播的表演仅限于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对于机械表演并不适用。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表演来说,录音录像是最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这一权利也可被理解为“首次固定权”。表演一旦被固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就突破了利用的时间限制,获得了更广泛的利用机会。因此,这一权利对表演者具有重要价值。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复制、发行等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要构成版权侵权的,需要行为人有侵权的行为,并且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侵权的,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哪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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