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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美术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在英语中是“商标”的缩写,“商标”在汉语中是“商业标记”的意思,所以“商标”就是“商标”。它的功能是告诉人们它所标记的图形或文字是这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而不是名称或广告。而“r”在英语中是“register”的缩写,在汉语中是“register”的意思。标记商品或服务意味着告诉人们它所标记的图形或文字不仅是商标,而且是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使用。现在你知道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区别了。
“商标”是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标识。TM版权对两者的法律保护不同注册商标《世界版权公约》是一项保护作品的国际公约,1952年9月在日内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签署,1955年9月16日生效。该公约于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
《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提出保留。该公约由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无需支付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文学、艺术和学术。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得到了维护。对于那些需要版权保护以履行某些手续的人,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作品标有符号“C”(英文中“版权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和首版年份,这些手续就被视为已履行。该公约由7个实质性条款和14个行政条款组成。核心是关于条款C的规定,即作品的国际保护要求如下:作者的名字印在每一份作品的适当位置,第一版的出版日期,并且还标有符号C。一个缔约国承认其他缔约国的工作,只要它们满足这一要求。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受保护工程的范围。应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应由各缔约国确定。
2.非自动保护原理。要求已发表的作品有一定的版权标记,即必须加上“版权保留”标记进行保护。
3.保护期。作品的保护期被定义为作者的一生加上死亡后25年或作品出版后25年。
4.没有可追溯性要求。《公约》没有明确保护提交人的身份权,也没有追溯效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国民待遇公约》的条款比《伯尔尼公约》的条款简单得多。但一般来说,它也考虑到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公约》第二条和1971年两项议定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概括如下:成员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在成员国第一版出版的所有作品,无论作者是否是成员国的国民,都享有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出版作品的同样保护;成员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在各成员国享有与本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同等的保护。这里所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国居民。
市场对于软件的实际需求会直接影响到软件开发的工作,软件研发的这些工程师每天所面临的工作实际上都特别的费脑,因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是非常抽象的,软件的整体制作过程是不能够用语言来简单的表述的。况且,到现在为止和软件开发无关的相关人员根本就不清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来看看临沂版权登记的相关介绍: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其实在我国,很多人都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带有强制性的,可是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中的有些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以登记为前提的,软件在完成的情况下就已经享有了著作权。
侵犯隐私罪立案标准
一、侵犯隐私罪立案标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害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关于隐私权的刑法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版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合理评估企业拥有的版权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以及版权产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促进作用。该文在传统的版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版权评估的新方法、新模型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版权价值是依附于版权产品、版权企业和版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这也决定了版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层次、企业层次和产业层次的内在格局,探讨版权价值的层次性是深入认识和科学计量版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版权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虽然与工业企业相比可能基本评估方法相同,甚至思路也是相同的,但是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还是要关注其具体评估思路的不同、侧重点的不同和关注点的不同。
鉴于版权企业的特殊性,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无形资产的贡献,表现形式为未来的现金流入,本文对版权企业价值评估思路的阐述是在以收益法为基本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操作方面不再涉及。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进行评估,应根据版权企业产品的收益周期和版权企业所处的发展周期综合考虑收益期,对不同收益期的企业收益进行测算。
正如一部电视剧首轮播放收益、后期播放收益、衍生收益的实现风险是不同的,评估人员应该根据版权企业收益期内的收益风险情况,对不同收益期的收益采用不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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