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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0 08:40:3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期是多久?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某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是2008年12月22日,那么其保护期为2058年的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艺术品版权展现出了巨大商业潜力和经济价值。同时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口号日渐响亮,进行艺术品投资或交易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在目前,艺术品版权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实物版权交易和图像版权交易。那么艺术品版权交易的形式有哪些呢?跟随临沂版权登记来了解一下。

实物版权交易一般是在政府主导的公开交易平台对交易标的物进行认证、备案、发售等过程。交易平台对艺术品版权进行份额化管理,然后向投资者、收藏者等购买人进行公开发售,购买人在购买一部分版权后可以对其进行转售,也可以卖回给认证机构。这类交易的艺术品种类涵盖艺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电视节目等文化艺术领域。也就是说实物版权交易相当于“艺术品版权银行“,它是在艺术家完全授予艺术品版权的前提之下,构建新型艺术品实物流通平台,发现和提升版权的艺术价值与投资价值。图文版权交易,由于珍贵的艺术品非常稀少,而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图像版权在展览、出版、收藏、流转、宣传、包装等各个层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于是艺术品图像版权交易应运而生,艺术授权品、艺术复制品、艺术衍生品等都属于图像版权交易的产物,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艺术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通过艺术衍生品的开发来产生商业利益,首先要由艺术创作者对相关作品进行授权,也就是把其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授予相关经纪商或中介机构。艺术经纪商在取得某位艺术家的作品著作许可使用权后,可将其授权许给生产商,经设计、生产出含有该作品元素的产品。艺术经纪商取得衍生产品商业收入后,支付一部分报酬给艺术家。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版权人将许可使用的版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版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版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版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版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二、付酬标准和办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版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版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这些内容,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我国版权法修改后,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应由版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约定,但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版权人依法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在这些法律内容中,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判定又包含什么内容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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