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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其实人们现在对版权登记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什么是版权登记?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等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登记相关知识,一起往下看吧。
什么是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版权登记的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什么是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保护的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那么申请版权登记保护的好处是怎样的?
1、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临沂版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增值: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荣誉:《著作权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5、福利:企业申请是办理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前提,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与处理方式
如今网络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使得作者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想要全面保护,就需要先了解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以及纠纷处理方式。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1、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已在网络上传播但已经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的;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3、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5、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二、网络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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