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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软件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我国现行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中,“音乐”是指有旋律、节奏或和声的人声或乐器音响等配合所构成的一种艺术。而“歌曲”是指音乐和人的声音相结合而形成的有声艺术。要想原创一首完整的歌曲通常需要三个步骤,即作词、作曲和编曲。歌词表达了歌曲的宗旨和灵魂,阐述了一首歌所要表达的感情和主旨。一首好的原创歌词,往往凝结着作词人的心血和辛勤劳动,其创作成果应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也相应了国家版权局呼吁著作权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号召。那么,作词人如何进行歌词版权注册呢?歌词版权注册属于音乐作品临沂著作权登记的范畴。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的途径有:
(一)作词人直接到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申请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二)作词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三)作词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作词人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作词人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权利归属证明;(四)作品的样本(应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样本,这里指“歌词样本”);(五)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作词人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根据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进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词曲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有缴纳一定的代理费。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查接收该音乐作品登记材料后,如不需要补正材料,则直接下发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准予登记,制作发放音乐作品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另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国家版权局认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受理歌词版权注册业务。MORP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系统是由国家版权局特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通的数字音乐在线版权注册服务系统。歌词版权注册具体的流程按该服务系统指定的操作方法操作。歌词版权注册成功后,可根据需要下载电子证书,或者邮寄书面证书。注册费用参见其收费标准。
作品临沂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第一步,有利于司法方式、行政方式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而著作权登记也有以下好处:
1、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向社会群众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交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有利于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著作权证书》是体现您水平的客观证明,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会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6、企业申请是办理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前提,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版权登记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登记,由著作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经初步审核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对所登记的作品合法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承认,所以为了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建议尽早的申请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1.宣传通过版权机构的定期公告,可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作品。
2.保护登记一次,终生保护,作品被抄袭时,维权有据。
3.赚钱登记版权使作品增值,版权转让和授权时,作为权利证明,能够打消被许可人的顾虑,使其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
4.荣耀享有国家权威的作品登记证书。
5.福利获得国家认定的版权可享受税收的减免优惠。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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