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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0 08:54:46

临沂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是什么?申请工程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法人证书的种类包括: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如果此人是自然人,应填写真实姓名。如果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全名。著作权人的姓名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

(3)权利证书:权利的归属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所有权证明;合作作品应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证明文件;法人的工作需要提交法人的创作声明,即工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对于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作者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作者与单位签署的创作协议(复印件);委托作品需提交能够证明委托创作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4)作品样本(可以提交纸质或电子媒体的作品样本);

(5)作品描述(请从作品的创作目的、创作过程和原创性三个方面书写,并附上申请人的签名,注明签名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2人以上只需提交申请人的作品样本、作品描述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著作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工程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法人证书的种类包括: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如果此人是自然人,应填写真实姓名。如果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全名。著作权人的姓名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

(3)权利证书:权利的归属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所有权证明;合作作品应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证明文件;法人的工作需要提交法人的创作声明,即工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对于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作者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作者与单位签署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随着目前软件著作权代理市场需求的明显提高,近些年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不少客户有著作权代理的现实需要,但由于之前缺少相应的选择经验,导致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如何准确选择,一般来讲,选择一家优质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代理经验。代理经验情况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考虑的首要事项,服务案例情况可有效反映一家代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建议大家实际考察时,应详细考察机构的服务案例情况,如果案例较多,且比较符合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则建议大家优先考虑。

第二,代理口碑。口碑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详细考察的事项,建议大家可先期在网上浏览该代理机构客户的整体评价情况,也可咨询身边的客户,如果该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以往的客户评价普遍较高,则该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相对而言值得大家信任,建议大家重点参考。

第三,代理价格。实际价格情况也是大家选择时不容忽视的参考要素,一般来讲,市场价格与代理服务质量成正比。建议大家具体考察时,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而轻易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避免后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金钱损失和时间浪费就得不偿失了。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著作权侵犯_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呢?别急,小编马上为您解答。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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