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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摄影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拓展资料: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著作权价值如何评估?接下来由临沂版权登记来进行详细介绍:
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案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一类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另一类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著作权价值评估要素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著作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对已经进行登记备案并获取证书的著作权,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的方式进行主体转让的行为。
著作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名称及其版本号;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使用费能否追缴
一、著作权使用费能否追缴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后,使用人没有缴纳授权费用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缴授权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
支付一定的报酬。
三、著作权强制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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