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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音乐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9 08:56:14

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形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也是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作出的必要性限制条件。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使用者在上述情形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软件登记证书、软件设计文档、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发表的证据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人对软件临沂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被告几乎不可能从这一方面下手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第二,发生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事实。执法机关在现场检获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由于非法复制软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侵权人也有很强的警觉,因此很难人赃俱获、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提单、发票、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被告如果想要对原告作出反驳,也可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还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通过原告账务账簿中侵权前后软件销售量的对比以及被告账务账簿中侵权软件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可以推定原告在软件著作权被侵犯后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对于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原告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比较困难,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直接揭示出来,只能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来进行间接地证明。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中均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但是从该法第10条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倾向于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因为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违反约定、明知或应知等行为方式,均应当为故意或过失而为之,所以,原告可以通过被告侵权的外在表现判断其主观形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找代理机构,如果申请的软件技术含量很高,就需要找资深的专业人士指导。申请登记时,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把握软件的申请流程和方式以及公布时的操作。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才能够更积极的发挥创新的作用。版权是著作权体系的一个部分,同属于知识产权。如果版权想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那么就需要经过规定的申请登记的流程才可以。版权登记是有一定费用的。那么,在进行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版权登记的费用1、文字、口述作品100字以下100元,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2、音乐作品词曲300元,曲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3、戏剧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4、曲艺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5、舞蹈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6、杂技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7、美术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8、摄影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9、工程设计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10、地图、示意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11、模型作品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12、超短片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5-10分钟400元,10-25分钟800元,25-45分钟1000元,超过45分钟2000元。13、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二、版权登记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版权登记到期处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到期的,相应的著作权的权利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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