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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软件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行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各项政策的激励作用,2009年1至6月份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共受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29804件,比去年同期13999件相比增长了112.9%,批准软件著作权登记24748件,同比增长了100.4%,7月份单月登记量超过6000件。据登记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去年我国正式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是企业证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指标之一。
考虑到专利申请并获得发证的时间往往会需要几个月到二三年的时间,而软件著作权登记只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因此又快又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成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所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首选。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2007年两税合并以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几乎成为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惟一的渠道,企业对申请认定热情高涨。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强调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将一大批没有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挡在门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极大的激发了企业软件自主创新的动力。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著作权登记费给予补贴、有关诉讼中企业出示软件登记证书可举证责任倒置、软件登记带来的融资便利、国家版权局推动的软件正版化等使软件企业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进一步鼓舞了企业创新和保护软件著作权的积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对于个人来说变得是越来越重要的,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与版权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属于临沂版权登记的一种,同样会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对于英文版权声明之文字作品而言,冒名侵权包含哪些特征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英文版权声明之文字作品被冒名侵权,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那么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因为著作权保护内容有文学作品,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著作权人就是作者,其实不然。在本文中,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
一、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基本概念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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