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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3 08:39:23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策略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符合性修订。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方位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司法救济。

如何监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非常依赖互联网。因此,各种软件应用被开发出来,几十个软件应用被安装在每个人的手机上。作为软件开发人员,您应该了解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下面,跟随临沂著作权登记来了如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的。

根据《办法》第24条,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取消软件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取消软件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通知,并予以公告。

1.软件登记的取消范围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

。2.撤销软件登记的申请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登记人。

二、取消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程序。

1.填写软件著作权登记;

2取消或弃权申请表。

提交申请文件:

3.登记接受机构申请;

4。审批申请。

取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通知注意:在办理取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之前,你应该先做软件登记的综合查询。申请人应提交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的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原软件登记证明及查询结果。如果在登记大厅办理,必须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1.取消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的申请人应提交在线填写和打印的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的项目;申请人的签名应当是原件,并与申请人的姓名一致。如果共有5人以上,则有必要在申请表上有5人以上的共同签名意见和签名。

2.身份证明;

3。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申请人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

4.软件登记证书原件应返还给软件登记证书。如果有多个证书,则应一起返回。5.查询结果:处理这类登记时,需要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查询结果是处理这类登记的申请单之一。

6.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著作权所有权和撤销(受法律法规支持)软件著作权拒绝登记和撤销登记的情况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查并完成受理的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的,给予登记分,颁发相应的登记分证书,并予以公告。然而,要理解登记的相关问题,我们还需要知道软件著作权拒绝登记和撤销登记的情况是什么?若软件著作权拒绝登记并取消登记时,登记将被拒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签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

(4)申请登记的软件所有权有争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对其他登记材料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此外,版权局可根据以下情况之一撤销,取消登记局:

(1)最终司法判决;

(2)著作权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取消登记保护。如果登记证书丢失或损坏,您可以申请更换或续订。

词曲出售需要签订合同吗

一、词曲出售需要签订合同吗

词曲出售需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词曲著作权

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是中国大陆第一本建立在音乐产业实践运作基础上的法律书籍,是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体公司了解音乐版权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同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翻唱歌曲需要版权吗

原则上来讲都是有版权问题的。重新填词翻唱都要经过版权人的允许才行。不过有的版权人没有限定别人不能进行翻唱,如果别人是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翻唱,版权人一般是不会追究的。重新填词这个就肯定是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的。否则版权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的。

首先,要确定重新填词翻唱主要用来做什么,如果是用作商业用途(用来演出赚钱、或出片等,是需要征得原曲版权人同意的,要不然人家知道后,可能会起诉。(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版权人),曲版权人同意后,再让对方签一个授权合同,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都是属于可以谈的部分。

其次,如果是非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过版权人同意填词翻唱。

影视版权纠纷为何难以鉴定?

近年来,影视版权纠纷量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但是大家会发现,关于影视版权纠纷的案件裁定时间总是很久,这都是难鉴定的原因。那么影视版权纠纷难鉴定原因有哪些呢?

1、工作量很大。影视版权鉴定涉及各个方面,仅小说、剧本等书面作品,数量就很大,现在法院的惯例是要求原告整理并将涉嫌侵权的内容提交法院,这可能长达数百页,然后法院要求被告在提交法院之前对其进行比较和判断,法院在收到被告名单后作出全面的判决,因此这类案件的审判周期通常较长。

2、专业性强。因为著作权纠纷涉及到不仅仅涉及相同的问题,还涉及到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非常主观,尤其是此外这类纠纷案件一旦涉及到公有领域资料的使用,如涉及到史事,或者真实的历史题材改编,需要将这些公有领域的资料进行抽离,剩下的部分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这部分,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

3、对比对象增加,比较困难。在传统印象中,影视界的版权剽窃可能发生在小说与小说之间,剧本与剧本之间,这些都是作品之间的纠纷。目前,版权纠纷的认定主要涉及剧本与电视剧的比较,以及剧本与视频、戏剧的比较。更极端的是与游戏的比较,如果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本人很可能需要亲自去进行游戏体验,甚至需要高水平的游戏才能清楚地理解所有的游戏图片,以便进行比较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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