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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文字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1 08:46:58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认定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参加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的。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没有参与创作活动的人,是构不成合作作者身份的。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并且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

我国的合作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合意的,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对方对方的作品合入计划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对对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也必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所谓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须是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创作的人,便不可以称为合作作品的作者。这里所强调的参加创作的人,指的是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反之,假如没有对该作品付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人,是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协议确定的。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尚未约定的权利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共同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权是由参加创作的人分别进行行使的。如果出现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的情况,合作人可以按协议来进行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则需按同等份额分配。所谓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的,出现任何一种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各个合作作者是没有权力单独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的,或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

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表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等,这是法律明文给予计算机软件所有人权利的保护,通常是根据缴纳的费用确定保护的范围以及期限。那么你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极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是合作开发的,其保护期截止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许可使用有哪些分类?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当作者取得了著作权后,便有权利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你知道著作权许可使用有哪些分类吗?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又有哪些内容呢?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分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作品使用的不同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包括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变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各种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3、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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