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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25 08:39:19

将作品进行登记不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但是作品一经完成,著作权人就去登记机构(包括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著作权人办理临沂版权登记申请时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指登记机关依据提供的著作权登记服务而向登记申请人收取的一种费用。那么,著作权登记费用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呢?具体的费用又是多少呢?这可能是大多数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比较关心的话题。

下面笔者就帮大家梳理下进行著作权登记到底要交纳哪些费用,具体需要交多少钱。著作权登记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办理版权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缴纳一系列登记费,具体名目有首次登记费、第二件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撤销登记费、补办证书费、查询登记费等。由于作品的类别和作品登记的类型不同,所以登记机关收取的费用也不尽相同,但是通常都有一个收费标准。

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可受理相关著作权登记业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如下:依照上述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收费标准同上),以文学、口述作品类为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按照字数收费的,100字以下100元,100-5000字收150元,5001-10000字收200元,1万字以上收取300元,系列作品需要协商定费用。此外,如果著作权人需要做变更登记的话,按照申请登记收费标准的50%收取。比如说你的作品字数是10万,那就要收取150元变更登记费,而通常我们写一本书,差不多都会超过10万字。如果著作权人需要做撤销登记的话,每次收取80元撤销登记费。补办证书,每个按工本费收取50元。查询登记费200元。这里所谓的“查询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在申请登记前,首先要查询一下是否已经有人就同样的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了,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的,缴费才能获取查询结果。综上所述,办理一项10万字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费通常需要500元。如果还需要办理变更、撤销、补办等其他类型的业务,还需另外付费。

另外,如果著作权人委托版权代理机构登记的,还需要向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但登记费只能交给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登记机关。

原创音乐是音乐人智慧和才华的成果,在音乐作品完成之后,在发行上架之前,音乐人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进行权属认证,为自己的音乐作品保留创作证据。虽然著作权在作品完成那一刻就可以自动获取了,音乐作品临沂版权登记也采取“自愿登记”,但是在流传过程中需要一份证明你是作者的证据。涉及到利益,一切皆有万一;涉及到法律,一切皆靠证据。就好像婴儿出生之后,需要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薄才能证明“你儿子是你儿子”。法律讲“证据”而非讲“道理”。那么哪些证明是可以作为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呢?

●音乐作品权属证明材料:1、国家版权局或各地方版权局的登记证书;2、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证书;3、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4、其他中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保管证明;5、作者自行保管的、包含时间节点的证据。能够成为证据的不止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取得的证书,自行保管和第三方保管的具有时间节点的证据也具有相应效力,但是不同的证据,证明效力的强弱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效力较强的是“官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证据效力太弱、法院认可度也不会太高,提供的第三方证据数量再多,也很有可能达不到认可标准。证据效力相对最弱的是作者自行保管的证据,因为自行保管、不受监督,所以证据丢失、被篡改、造假的可能性高。

●音乐作品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方法:1、个人音乐作品,完成之后进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即可。2、两人及以上合作的音乐作品,可以将作词、作曲、编曲、录音混音成品和发布的各个阶段的半成品/成品,分别采用“音乐作品版权登记音乐协会登记公正自留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分阶段登记留存。

●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授权书(委托第三方登记时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今每年的原创音乐数百万,进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申请的作品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很多申请都被下发补正通知,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提交的材料不合格。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条件

首先应填写《计算机登记申请表》。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1.全称:申请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指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3、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4、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1、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2、应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及其版本号和源程序量(行数)。

(九)申请者栏: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2、例外交存: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3、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要求此项申请包括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软件著作权专有合同两种申请。应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合同登记申请表》。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责任?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是如何定义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是一种基于文学作品的法定民事权利。那么,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的定义是什么?网络著作权著作权方法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是指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中增加了10多条关于著作权权利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12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传统的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享有受保护的地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其他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形式和新的数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复制、转载和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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