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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3 08:06:54

我们正处于一个知识经济发展的时代,知识作品尤为重要。作品如若没受到合理保护,就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导致版权纠纷。你了解登记版权流程及要点吗?

一、临沂版权登记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版权的保护期限是在公民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终身保护直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法人或其他职务作品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到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二、办理版权登记需通过的流程(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通知缴费(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6)审查(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8)公告三、办理版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的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2、软件(程序、文档)鉴别材料。3、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例外),文档总量不少于10页。4、著作权人是多人的,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5、源代码。程序的源代码一定要是开头和结尾,不可以在程序的中间截取。

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在著作权侵权的时候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律师费用收取标准著作权纠纷律师费也是根据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著作权付酬标准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侵权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纠纷律师费也是根据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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