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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软件著作权证书到底有没有用呢?
在我们申请了软件著作权之后,软件著作权证书自然是需要颁发的,很多的人会认为既然已经申请成功了,软件著作权证书对于自己也没有太大的作用了,那么软件著作权证书到底有没有用呢?请跟着临沂著作权登记小编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吧。
1、对于个人,软件开发完成,花点精力在版权保护上,可以让你以后免于被人破解抄袭之苦。其次,很多学院的老师、学生,很多医院的医生,都需要有足够量的知识产权证书来做为基础条件,去申请职称,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是很有用的。
2、对于软件开发类企业,会面对很多外包服务,即为其它企业或机构开发软件系统,涉及到投标竞标的事情,第一个条件就是要看当前企业有没有软著证书这类的知识产权证明。
3、其次,对于地方性政策的友好支持,入驻各大软件园或开发区孵化器,也一样需要企业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证书,这其中最易获得的便是软件著作权证书。可见,对于一般性软件企业,即便不申请高新企业,软件著作权证也一样的有用的。
4、再来说说当下非常热门的高新企业申请,国家出台了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政策支持,这其中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也有不符合条件需要凑条件的企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就是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数量,专利、商标这两项都需要至少一年以上才能够获得,而软件著作权证便可以加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拿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所以大量的沿海制造业加入了申请高新企业的大军中,便一下子活跃了这一知识产权市场,从2017年的全国软件著作权申请量上看,超过30%以上的增涨不是没有道理的。
6、综上,软件著作权有没有用,相信您已非常清楚了,尽早申请,成本一方面低,另一方面拿证后尽快进行下一步申请,祝各位个人和企业申请者,早是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证书到底有没有用呢?希望在您认真的阅读了以上小编为您做的介绍之后,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其实无论是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还是软件著作权证书对于自己的作用我们都应该做一个提前的了解。
版权局提示: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版权登记查询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指软件著作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转移所签合同进行的登记。
二、计算机转让合同的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计算机转让合同的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是指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就其所享有权利的一项或多项,在特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授权给被许可人专有使用的权利,即该项权利是独占的,排它的,除了被许可人可以有权使用外,其它任何人包括许可人本人都不得使用的权利。
四、什么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可以进行登记?只有专有许可合同可以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
五、专有许可合同的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专有许可合同的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许可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与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什么区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是对转让合同所作的登记,登记的结果是对转让合同本身所做的初步证明。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是对受让方取得著作权的一个初步证明,登记结果是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
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有哪些
1、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作品的名称和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不能具体说明的除外。
2、"著作权法"中公布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允许他人公开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不得许可使用的,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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